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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聚合平台合规监管权责探讨

小咖科技 2022-12-06 01:54:31

       近年来,依托互联网技术提供信息摄合服务,通过自身流量解决乘客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供需匹配问题的网约车聚合平台发展迅速。除了早期入局的滴滴打车、花小猪打车、高德地图、百度地图以外,还有最近入局的腾讯、华为等聚合平台新势力。

网约车聚合平台

       2022年5月,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联合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网约车分会等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信息聚合平台运营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的团体标准(下称“《团标征求意见稿》”);2022年9月,交通运输部下发了《关于加强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征求意见稿》),无不预示着行业主管部门不断重视聚合平台,且对其监管在逐渐加强。

       本文将结合上述两个征求意见稿,围绕聚合平台的权责界定及合规难点进行探讨。

       一、聚合平台主体合规

       聚合平台主体合规,即回答谁可以从事聚合业务,以及需要什么资质的问题。根据目前从事聚合业务的情况来看,从事聚合业务的均为企业法人。这点应是业内共识,企业法人比自然人有着更强的抗风险和承担责任能力。《团标征求意见稿》第3条也明确聚合平台为依托互联网技术,“为乘客与线上约车平台提供交易摄合及居间服务的企业法人”。

       聚合平台是否需要资质,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下称“平台许可”),个别地区还存在分歧。但聚合平台只提供信息摄合,而非实际派单的入驻商(网约车承运人),应根据《电子商务法》定义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因此,不应要求聚合平台办理平台许可。

       这一点,在《团标征求意见稿》也有所体现,明确了聚合平台仅需法人主体且具备线上服务能力,而入驻商需要具备“所在城市的网约车平台或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资质”。同时,第4.5条明确“聚合平台的建设运营应符合《电子商务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而没有要求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办理平台许可。在交通运输部下发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第一条里,也仅要求“督促聚合平台不得与未在当地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平台公司开展合作”,并非要求聚合平台取得平台许可。

       综上,不应要求聚合平台经营者办理平台许可,而应将其视为拼多多、淘宝、京东(非直营)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根据《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

       二、聚合平台监管义务

       (一)合作商主体合规监管责任

       虽然聚合平台不要求办理平台许可,但依然对合作商主体合规承担监管责任。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两份征求意见稿也是符合这一法条精神:《团标征求意见稿》要求聚合平台的入驻商应具备所在城市的平台许可。《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聚合平台不得与未取得当地平台许可的平台公司开展合作。换而言之,从聚合平台与入驻商签订合作合同开始,到城市运营(俗称“开城”),再到合作商平台许可临期是否续延等整个生命周期,聚合平台都应承担对入驻商的主体合规监管责任。

       (二)人车合规巡查责任

       接入聚合平台的合作商人车合规责任由谁承担是实务中的一大难点。笔者认为:合作商应承担人车合规主体责任,聚合平台应承担对合作商的人车合规巡查责任。

       合作商承担人车合规主体责任。根据《团标征求意见稿》第4.6条明确,聚合平台以线上摄合为主要业务内容,不与司机、线下服务商等间接相关方形成直接业务往来或责任关系。因此,聚合平台非实际承运人。合作商为《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故应承担人车合规主体责任。

       聚合平台无法承担对接入合作商人车合规的逐一核验责任。因为聚合平台并未获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授权,也没有实现主管部门与聚合平台的数据对接,无权也无能力实现对合作商人车合规的监督和检查。极端例子如合作商提供修改过的人证或车证图片,聚合平台也没有能力查验真伪。

       尽管如此,笔者建议应引入巡查机制,由聚合平台定期对合作商的人车合规进行巡查。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情形时,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这便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出了对在售商品或服务信息进行主动巡查的要求。

       此要求在《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得到了明确: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

       聚合平台发展巡速,打破了传统模式,促进了市场竞争,同时也提升了市民交通出行体验。迅猛发展之际也需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学术界和行业共同努力,维护并引导这一打车新模式向更好的方向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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